土地分割合併

土地合併複丈申請須知 

壹﹑申請人

  一﹑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。

  二﹑公有土地﹐由管理機關或以書面授權或委託土地代管機關代為申請。

  三﹑凡土地所有權屬一人所有者﹐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﹐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。但因和解而必須合併﹐由當事人會同申請﹐如任何一方拒不會同申請時﹐得由他方檢具有關證件單獨申請之。

貳﹑複丈之限制﹕

  一﹑土地合併﹐應以同一地段﹑地界相連﹑使用分區﹑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,有下列情形者之  一者,得免受相同地目之限制:(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)。

      1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以外依法可供建築者。

      2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建築用地者。

  二﹑實施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﹐於公告禁止處分期間內﹐不得申請分割(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﹑第五十九條)。

  三﹑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﹑假扣押﹑假處分或破產登記﹐及經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﹐不得申請分割及合併(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九條﹑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)。

  四﹑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﹐除由法院囑託測量﹐不得申請複丈。

  五﹑已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﹐不得申請分割或合併(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四條)

參﹑應繳費額:免納複丈費。